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柏任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