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 黃菊香 原告 黃菊慧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全 原告 黃彩玲 法定代理人黃國全原告 黃誼璟 法定代理人黃國全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菊慧被告 張仁和 被告豐聖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