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麥月霞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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