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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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11號原告乙○○被告 何儒穎 即何肉雞商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