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準字第二三一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