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抗告人 巫書維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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