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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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阮氏香 原告 黃氏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被告台南縣私立新營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葉能悊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勞訴 字第 14 號裁定(100.10.14)[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勞訴 字第 14 號(100.11.16)[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營勞調 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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