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告 楊旗興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 楊旗旺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 楊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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