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除字第133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四十三之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時,已於書狀內表明如附表所示編號43之股票號碼為八二─ND─0000000,且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股票號碼亦屬相同,有民事除權判決聲請狀及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九號民事裁定各一件在卷可稽,然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中卻將其號碼誤載為八二─ND─0000000,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黃漢權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燕枝┌──────────────────────────────────────────────────┐│股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33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43│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