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郁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柔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補費裁定(下稱原裁定),更
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業獲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以104年度北救字第
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本院104年度北救字第45號
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訴訟救助
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
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