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程頊朕 (原名 程明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程頊朕(原名程
明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00000
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有該判決在
卷可稽。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