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0號

原告密原宿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金滿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8樓之9建物及其基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