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純真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謝宜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言詞辯論補充狀,除陳明原告之真正住、居所外,另列舉得證明被告個人(不含本件被告以外之訴外人)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之各項證明方法。另如有引用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必要時,請一併於前開言詞辯論補充狀一併提出,若無法向刑事庭調閱時,請向本院為調卷之請求。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