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秋燕書記官楊賀傑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志鍾 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釋放。其竟不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臺審字第三七三號、九十三年度臺審字第二十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一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執行完畢。詎甲○○尤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在臺中縣豐原市某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三分許,經警依法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秋燕
書記官楊賀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