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7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7年11月27日訊問被告後,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2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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