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上蓋有本院收件章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中檢 輝執富 九八執更二三六九字第○八八四九一號函併附聲請書在卷可按。又受刑人甲○○先前亦已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繫屬於本院且經院另案以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七號(下稱另案)受理後,本院另案業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七號刑事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重覆為本件之聲請,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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