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9月10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本裁定業於97年12月1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