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債權人 郭宗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 王宏洋 或達元企業社?若為達元企業
社,請確認其現負責人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並請確認其計算至「
民國103年11月15日止」或至「清償日止」?並釋明其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