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債權人 蘇棋豪 債權人 溫仲佑 債權人 黃少強 債權人 施永仁 債權人 池立耀 債權人 阮長春 債權人 許湘軍 債權人 陳明煌 債權人 周昭賢 債權人 楊長齡 債權人 歐陽義楠 債權人 劉益村 債權人 余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翠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林翠玉或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若為
林翠玉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證物所示其當事人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