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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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5號債權人洪華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飛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鳳
」洲或王「鳯」洲,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