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 鄭吉延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蔡鴻源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或調解之相關資料(含調解不成立之證明),並敘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事由。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於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四、聲請人之「配偶」、「應受扶養權利人」最近1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2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關於支出扶養費部分,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並說明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每月支出扶養費共新臺幣(下同)32,000元(即 鄭宜紋 、 鄭淳耀 、 鄭念錡 、 莊碧珠 各8,000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
七、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房租、貸款、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生活雜費、醫療、賦稅等)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以及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如有,請併說明各分擔額及彼此間如何分擔之相關資料;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
八、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迄今每月加油費3,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加油之發票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交通工具(含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九、聲請人「目前」承租之房屋是否為現居地(地址:金門縣○○鎮○○街○○號3樓)?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並請提出聲請人承租前開房屋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及最近2年間變動情形(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與民間債權人即 李素萍 間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李素萍之地址及聯絡電話為何?並敘明債權數額、發生原因及種類?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還款情形?
十二、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相關契約文件、債務金額及債權人(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