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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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原因及事實,並說明請求之依據為何(會單上並無聲請人之名義,聲請人並無請求給付會款之權利)。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