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債務人陳報96年5月離職,期間是否另有工作收入?抑或領有失業補助。
(二)補正與銀行協商之協議書(須有聲請人簽名)。
(三)債務人95年8月協商成立至96年5月毀諾不再履行協商義務期間,收入、支出有無明顯重大改變?若有請詳細說明原因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