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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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戊○○上列再審聲請人戊○○與相對人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案號: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97年度聲字第1164號確定裁定,對相對人壬○○及非上開案件當事人之甲○○、丁○○、乙○○、癸○○、庚○○、己○○、辛○○、丙○○、子○○聲請再審,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游文科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聖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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