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本院97年7月3日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0日寄存於南投派出所,於同年月20日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