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乙○○被告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四季和風有限公司兼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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