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計算式:年租金150,000元/1,000㎡
320年),土地價額為3,60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元/㎡3,000㎡),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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