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7號抗告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指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提起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李文輝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