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水池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律師
周奇杉律師被告 王宜凡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325號、102年度偵字第2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簡宏偉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0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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