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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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楊城具保人郭意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意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楊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郭意君於民國
102年9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新竹縣○○鎮○○里○○路○○○號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03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送達證書、10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函暨本院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