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閔慈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蘇毓霖 律師被告 王宗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 徐泰湧
徐忠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彭嘉宏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 賴俊維 律師被告 黃丈倫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 律師被告 黃丈榮
速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黃泓勝 律師被告 賴永紹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被告 陳墾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93號竊盜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嫌販賣原告公司原料,乃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查被告等所涉竊盜罪嫌部分,目前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3293號案件偵查中一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誤,因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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