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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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水池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律師
周奇杉律師被告 王宜凡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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