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恩 代理人 邱惠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喬鼎資訊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新竹│102年12月16│9,000元│ADB0000000││││限公司李志恩│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