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債權人 徐炳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炎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核與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不符,請具狀更正完整正確之附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聲請狀載為Z000000000號)經核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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