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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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99年8月1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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