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上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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