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李信男
李文裕 ( 李文鈴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文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文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信
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9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李文裕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文鈴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李信男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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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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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1│39,491元│自105年8月1日起│2.15%│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至清償日止││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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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