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醫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付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⒉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⒊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又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與被告 茆健間 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於前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得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且兩造均居住於臺東縣臺東市,本院認宜由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付調解。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曾宗欽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