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乙○○○
弄10被告甲○○原住臺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偕同兩造之子女到庭。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乙○○○
弄10被告甲○○原住臺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偕同兩造之子女到庭。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