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陳鄭權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家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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