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複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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