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林 廷靜 債務人 林佑欽 債務人 陳麗 雪
一、債務人林佑欽、 林廷靜 、 陳麗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廷靜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佑欽、陳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下同)347,76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1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廷靜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4年9月1日(即第2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02,
01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佑欽、陳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佑欽、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83%│││302017│廷靜、陳麗│9月01日起│1月28日止││││元│雪├──────┼──────┼───────┤││││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9%│││││1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佑欽、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2017│廷靜、陳麗│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