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白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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