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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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