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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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12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系爭鋼管是否為消防供水設備),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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