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係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4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尚未到案,此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民國97年5月6日起將其羈押。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