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夢綾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