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怡廷 律師 陳海通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文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