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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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洪健涼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 律師被告 李宗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1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秀蓉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412 號(112.12.1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849 號裁定(112.12.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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