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伯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柒參公克、零點壹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鍾伯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
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後淨
重分別為0.273公克、0.167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2月8日報告編號S00000-000、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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